《台新金 產生 廉價購買利益 91.86 億元》
台新金 6 月單月獲利自結稅後純益達 59.4 億元,主要是取得保德信人壽 100% 股權,認列廉價購買利益 91.86 億元 ,確切的數字還要會計師確認,不過應該也不會差太多的,這樣的話達 110H1 每股盈餘達 1.1 元,去年同期才 0.57 元,增加不少
至於獲得了廉價購買利益,暫時並無法作為股利發放給股東,廉價購買利益要提列同等金額的特別盈餘公積,換句話說不能將額外產生的盈餘發放現金股利。要等一年後,特別盈餘公積可轉為撥充資本,屆時可發放股票股利給股東
比起股利,投資人更值得關注的是台新金併購保德信之後,能否產生更大的加乘作用呢?
PS:什麼是廉價購買利益?
舉個例子:
A 公司花 800 元併購 B 公司, B 公司的資產有 1300 元、負債有 400 元,所以淨資產為 900 元( 1300 元-400 元),價值 900 元的 B 公司而 A 公司僅僅花 800 元便取得,賺到了 100 元的廉價購買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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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扶助險正式被亮紅牌。金管會25日宣布,由於失扶險有失能發生率及失能後死亡率兩大不確定因素,已要求銷售的壽險公司在今年3月底前召開費率適足性評估作業,若不適足者要提出準備金補強計畫;同時保單銷售初期可能有獲利,從2020年的會計年度起必須將利潤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,保留在帳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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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巫鑫
公司法第239條規定,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(產生虧損時,即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)
,仍有不足時,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,所稱「盈餘公積」應包括「法定盈餘公積」及「
特別盈餘公積」。
經濟部61年3月函釋:「可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,應視提列時所指定的用途而定」
;證期會91年7月函釋:「公司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(主管機關認為
有必要時,對於已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,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,除依法提
出法定盈餘公積外,並應另提一定比率特別盈餘公積),得用於彌補虧損,並適用公司法
第239條規定,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,仍有不足時,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;公司於以
前年度,如未依前開原則動支該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,而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逕先以資本
公積彌補虧損者,得免追溯更正以前年度虧損撥補議案,但嗣後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。
」
證期會復規定:「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原因消除前,如曾以該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
者,於未來有盈餘年度,應先就特別盈餘公積不足數額補足提列,始得分派盈餘。」
舉例而言,甲公司民國91年度帳載累積虧損20億元、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、已依證交法第4
1條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0億元(91年底股東權益減項為15億元)、超過票
面金額發行股票溢額資本公積30億元。
則甲公司於民國92年召開股東常會,決議彌補帳載累積虧損20億元的公積來源應為:(1
)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(2)特別盈餘公積10億元(3)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額資本公
積5億元。
甲公司民國92年度稅後淨利為50億元、92年底股東權益減項為23億元,則甲公司於分配盈
餘前,應提列的公積金額為:(1)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,提列10%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
(2)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,就當年度發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 (92年底股東權益減項
為23億元-91年底股東權益減項15億元=8億元),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相同數額特別盈餘公
積8億元(3)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原因(股東權益減項)消除前,如曾以該特別盈餘
公積(10億元)彌補虧損者,於未來有盈餘年度,應先就特別盈餘公積不足數額,補足提
列10億元特別盈餘公積(4)另有屬以前年度累積未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股東權益減項(15
億元-10億元=5億元),則毋須自92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。
(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。本專欄每周二、四刊登)
【2004/04/13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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